第四十七条,文化生活权等。
托洛茨基在墨西哥被谋杀。[1] 在迅速工业化的五年计划期间,半数以上的苏联农户在五个月内被并入国营农场,很多富农被杀,局部地方甚至出现了饥馑,遑论国家意志的强力表达所造成的社会心理严重失衡、人性的严重扭曲:在斯大林肃反运动中,初期共产党中央委员71人中,有50人被清算。
有剩余物质,就会有剩余价值。使用这个概念,可以更好地解释1992年以前印度和民国时期中国的经济制度。[2] 但,苏联式国家资本主义终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如迅速实现工农业现代化、在二战中打败纳粹入侵(事实上苏联是打败纳粹德国的主力军,其贡献明显超过英美)、迅速普及全民教育、建立起了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等。[7] 同揭,《华夏货殖五千年》,第12-13页。据有关研究,印度各地都有被称之为萨拉夫的货币兑换人。
[11] 据旅行家伊本·白图泰1326年的记载,14世纪时,开罗占地450公顷,物产丰绕,商旅辅辏,房舍栉比,而且极为富丽。不妨这样描述:它是这种经济制度,在其中,大多数生产资料为国家 — 既作为管理者也作为经营者的国家 — 所拥有,但个人除了合法拥有私人财产,还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50]二是强调不能只讲按劳分配,而应将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
告别了曾经误以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之后,如今的中国已不再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单一的按劳分配,但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本身都未被抛开,而仍然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99]参见周为民、陆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7页。[5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44],第130页。[8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49页。
有论者称:因为按劳分配的收入不会成为资本,加上劳动者之间的天赋差别本来并不太大,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的普及,劳动者在智力和体力上将要逐步得到全面的发展,劳动的差别不是越来越大,而会逐步地相对缩小。然而,在中共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求之际,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作为宪法规范的按劳分配原则。
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尽管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表面上类似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多工资也多、劳动少工资也少,但它们本质上相异,因为一个没有剥削,一个有剥削。[94]1993年底,有论者称:宪法规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可解释为,在公有制中实行按劳分配,其他所有制形式中可以不实行按劳分配,允许其他分配形式。[19]于是,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成为建国初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最权威的表述。
[25]第一类是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的报告。[30] 以1936年苏联宪法为基础,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紧随其后,但也有自身特色。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关于宪法草案和报告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7日、18日,均为第2版。第一,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根本对立。
与此同时,作为宪法规范,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历经了多次起落:从未能纳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到1975年实现入宪,从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继续加以规定,到1988年首次修宪时即已纳入考虑的范围,从1993年修宪时被认为可以进行宪法解释,到1999年修宪时被修改。而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究竟需要多少时间?现在不讲死,大概是三个五年计划,即十五年左右,可以打下一个基础。
如此一来,非按劳分配方式就与按劳分配相提并论,在分配取向上则主张效率优先于公平。这样一来,七八宪法在短短两年内再次发生变动,并且相隔仅半年。
[89]参见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上册),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5页。[88]两个月后,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涉及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及七个条款(包括第42条第3款),与劳动与分配有关的四条规定中的另外三条(第6条、第14条、第24条)并未纳入建议修宪的范围。[85]同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表明公有制经济内部也不再要求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第三类是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并特别标注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之后九个多月,其秘书处主要研究了宪法结构等问题,专家学者意见、群众来信和形成的多个讨论稿都没有直接涉及七八宪法有关劳动与分配的规定。进而,由于人们还存在结婚与否、子女多少等差异,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就会出现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的结果。
可以说,这四个存在共性的方面构成了新中国制宪在劳动与分配问题上的重要参考经验。[8]四个月后,各售所能被张闻天改译为各尽所能。
[44]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449页。二、沉潜:按劳分配入宪的曲折历程 (一)制宪时未规定按劳分配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时,根据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共同纲领》有关劳动与分配的内容主要是:第4章经济政策首条(第26条)规定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第32条规定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 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
这场大讨论产生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曾被邓小平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同时加以肯定,[60]被誉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之所以1993年修宪没有采纳将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改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的意见,后来亦未对宪法第6条第2款作出解释,而是等到1999年直接修改,原因在于早前缺乏宪法解释的必要,后来却发展到很有必要修改宪法。
这表明,与早先学界关注按劳分配可以打破平均主义有所不同,此时领导层更注重按劳分配与先富战略的紧密联结。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但随着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制度主体的地位在现实中相对下降以及1993年并未启动宪法解释,该规定最终在1999年被修改,按劳分配由此整体上趋于边缘。[66]参见曾牧野、丁家树等:《按劳分配与四个现代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版,第67页。
[72]于是,1982年2月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秘书处对于《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书面说明言及:由于拟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消灭了社会上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现象,所以,将不再保留七八宪法第10条的不劳动者不得食规定。[15]抗日战争时期,分配平均化的实践得到适当控制。
于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此前,尚在地方工作的邓小平已经谈到:目前工商情况开始好转,即不应再去降低工人生活,就是说,今后仍应防止提出过高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纠正……忽视工人福利的思想。
亦可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94、503页。更重要的问题是:一方面,宪法学教材脱离现实地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指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和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
参见许崇德,见前注[70],第425页。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下,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从而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于是,尽管有人在制宪讨论过程中提出要纳入按劳分配,但无论是《制宪报告》还是五四宪法,[38]均未出现各取所值/按劳取酬的表述。这表明,按劳分配被宪法规定为基本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的主体,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不应忽视的宪法(学)概念。
到了1970年,毛泽东在1954年时预判的修宪时间已至,[54]他即提出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和修改宪法。[77]肖蔚云,见前注[75],第250、421页。
②将获得与工作成果相对应的报酬规定为劳动权的重要方面。首先,第6条分作两款,原后段变为第2款,并且其主语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明确原主语它指代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75]表明按劳分配固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原则,但更根本地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
[103]晚近研究也在不断揭示:按劳分配是社会市场经济内涵的组成部分。从多劳多得、多劳多得迅速地发展到承认非劳所得和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正是按劳分配的地位发生动摇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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